公司自行清算怎么操作
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若操作不当,可能引发多种法律风险。以下是需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及实例:
1. 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风险:若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财产损失,需向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。例如:清算组组长擅自低价出售公司核心设备,导致公司财产减少,无法足额清偿供应商货款,供应商可起诉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。
2. 清算无效风险:若清算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(如清算组组成不合法、未通知债权人),债权人可申请法院确认清算无效,要求重新清算。例如: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未由股东组成,而是由外部人员担任,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立违法,要求法院裁定清算无效并重新组织清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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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未按时成立清算组:解散事由出现后超过15日未成立清算组,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,转为强制清算,增加时间与经济成本。
2. 遗漏通知或公告债权人:仅通知部分已知债权人、未公告或公告媒体不符合要求,可能导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清算后主张权利,清算组成员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3. 违规分配剩余财产:未清偿完职工工资、税款、债务前就向股东分配财产,债权人可要求股东返还财产,清算组成员需承担连带责任。
若您已出现类似错误操作,或担心清算过程存在漏洞,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补救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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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三条:“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、第(五)项规定而解散的,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,开始清算。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,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,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,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。”
结合您的问题,公司自行清算需先满足“解散事由出现”的前提(如股东会决议解散),且需在15日内按公司类型确定清算组成员,这是自行清算的法定起始要求;若未按时成立清算组,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,此时将转为强制清算,不再属于自行清算范畴。因此,公司自行清算的核心第一步是合规成立清算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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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自行清算需依法成立清算组,按“成立清算组→通知/公告债权人→清理财产债务→分配剩余财产→注销登记”的流程操作。
1. 若公司因股东会/股东大会决议解散:需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,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,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。
2. 若清算组已成立:需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;债权人需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、未接到通知书则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。
3. 若财产清理完毕且足以清偿债务:需先支付清算费用、职工工资/社保/补偿金,再缴纳所欠税款,最后清偿普通债务;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(有限责任公司)或持股比例(股份有限公司)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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